荷兰中国总商会章程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:荷兰中国总商会

第二条 本会是在荷、中两国公司或企业家及华商、华人、华侨成立的非营利性商贸协会民间组织。

第三条 本会宗旨:团结旅荷华商,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,整合社会人脉与经济信息资源,打造商务平台,促进中、荷双边企业交流合作,为华商会员产业多元化,提升华商社会政治、经济地位和企业知名度提供帮助服务。积极团结荷中两国公司或企业家及华人、华侨,同时,本会致力于社会慈善和公益事业。

第四条 本会在荷兰官方正式注册,注册地阿姆斯特丹。

 

第二章 会员

第五条 本会会员为荷、中两国的企业或企业家及华人、华侨。

第六条 申请加入本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认可和遵守本会的章程,自愿入会,严守本会机密。

第七条 新会员入会程序,需老会员介绍,并经常务会长团讨论或在任会长同意通过。

第八条 会员权利:享有本会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参加本会组织活动;有获得本会服务优先权;对本会工作有建议、批评权和监督权;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等。

第九条 会员履行义务:需执行本会决议;维护本会合法权益;完成本会交办工作;按规定缴纳会费;及时向本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信息等。

第十条  会员退会应及时告通本会,若一年都不参加本会要求团体活动的会员,视为自动退会。

第十一条 会员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,经常务会长团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

 

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、罢免

第十二条 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。会员代表大会职权是制定和修改章程;选举和罢免理事;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与财务报告;决定终止的事宜以及其他重大事件。

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1/2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产生决议须经到会代

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,方能生效。

  • 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2年召开一次,若遇特殊情况可延期。
  •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执行机构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

第十六条 理事会职权是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;选举和罢免会长、监事长、执行会长、秘书长、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(上述各职位任期均为2年,可连任);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;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;决定设立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及机构开展 工作;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决定其他重大项。在无法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情况下,可由“理事会”会议代替会员代表大会。

第十七条 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会长团,会长,常委会长团执行理事会决议,会长负责本会日常工作。

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产生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第十九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,由常务会长团筹备,若特殊情况可延期。

 

第四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
第二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为会费和捐赠、赞助。

第二十一条 本会实行严格财务管理制度,确保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
第二十二条 本会资产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或私分和挪用。

 

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
第二十三条 本会章程若需修改,由常务会长团提出,经理事会表决后,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15天生效。在无法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情况下,可由理事会决议后2个月生效。

 

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

第二十四条 本会因分立、合并等需要注销,由常务会长团提出终止动议,报理事会批准后,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即生效。

第二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、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

 

第七章 附则

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。